甲状腺全切术致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医疗过错鉴

时间:2021-7-3 10:47:55 来源:声带麻痹

作者简介

薛梅,专职律师,现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法律专业组专业律师。

正文: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冉某的委托,指派薛梅律师作为其与P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认为,P医院伪造病历、在对冉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侵犯冉某的知情权,应对冉某医疗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代理人详述如下:

一、诊疗经过

年10月8日,冉某因“甲状腺乳头状癌”入P医院普外科诊疗。年10月13日,P医院为冉某行“甲状腺双侧及峡部全切+双侧喉返神经探查+左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次日即出现窒息症状。同月21出院后,冉某自觉饮水呛咳、声音嘶哑、颈部紧绷感、记忆力减退,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入P医院综合病区,医院对其行碘清甲治疗,同月22日出院,但上述症状未有好转。后冉某又出现吞咽困难、呼吸困难、数度窒息等症状,多次到P医院门诊就诊,均无效。年3月3日,因病情持续加重,冉某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疗单元,诊断为“甲状腺癌术后声带麻痹”,同月7日行“气管切开+左侧喉返神经探查吻合+右侧喉返神经探查减压+双侧颈部淋巴结切除术”,术中发现“左侧颈段喉返神经气管食管沟处可见缝线结扎,结扎处喉返神经已经坏死;右侧喉返神经入喉处亦可见缝线结扎,神经变性及瘢痕增生”。术后冉某仍未痊愈,于年8月29日再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疗单元,同月31日行“支撑喉镜下激光右侧杓状软骨切除+右侧声带外移+喉功能重建术”,同年9月3日出院。同年11月13日,冉某再次医院复查,动态喉镜检查显示仍不满足拔管条件,并被告知做好终生带管的准备。

二、医疗过错

(一)P医院伪造病历,应推定其有过错。

截至目前,冉某因甲状腺癌共接受了三次手术:第一次手术在P医院,第二次和第三次手术医院。由第二次手术的《手术记录单》可知,第一次手术伤及双侧喉返神经并进行了缝线结扎处理,但第一次手术的《手术记录》中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记录,甚至出现了“探查右侧喉返神经,证实完好”这一与客观情形完全相悖的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二十二条:“(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据此,P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的基本要求,刻意隐匿术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处理经过、故意歪曲记录客观状态,意图隐瞒真实的诊疗过程,足以认定其伪造病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应当推定P医院有过错。

(二)冉某所受人身损害主要由年10月13日在P医院接受“甲状腺双侧及峡部全切+双侧喉返神经探查+左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详述如下。

1、术前未认真评估颈区淋巴结状况,导致手术预案不足,术中损伤双侧喉返神经。

专家共识指出,由于分化型甲状腺癌预后较好,临床医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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