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清楚,香港保险是受香港法律保护,大陆保险受大陆法律保护。至于那边法律更公正,更保护投保人利益,我不做评价。
今天我们以重疾险为例,从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来分析,看看香港保险和大陆保险哪个高风险!
重疾险,是几乎每位赴港投保的内地客户首选的险种。今天就以重疾险进行分析。
在此,我们以友邦保险为例,因友邦在香港、内地的保险公司都名列前茅,均有较大的客户群,但两家公司是相对独立,不具有业务上的联系,以他们的重疾险作为对比,具有很高的可比性。内地友邦公司重疾险种名为友邦全佑一生,香港友邦公司重疾险种名为加裕倍安保。
受保人均为35周岁健康男士(非吸烟)。由于客户提供的内地公司重疾险案例中,香港友邦与内地友邦均按照84.4万保费为例。所以为了更直观,假设香港险种也做相同的保费投入,看看二者所获得的保障水平差异有多大。详细保险利益差别,请看下表。
附表:保费投入及所获保障数据
内地友邦全佑一生重疾险
香港友邦加裕倍安保重疾险
保费投入
¥/年*20年=84.4万人民币
$/年*18年=12.99万美元
(约84.4万人民币)
疾病保障
34种重疾
万人民币
53种重疾
(包括癌症)
25.1万美元
(约万人民币)
8种非严重、早期重疾20万人民币
1种非严重
12.5万美元
(约81.5万人民币)
39种早期重疾
5.02万美元(个别疾病例外)
(约32.6万人民币)
身故保障
非意外身故
万人民币
25.1万美元
(约万人民币)
意外身故
万人民币
九种自然灾害身故
万人民币
预期重疾/身故
总保额
(计算保单红利)
同上,无增长
60岁
39.72万美元
(约万人民币)
70岁
49.8万美元
(约万人民币)
80岁
83万美元
(约万人民币)
从上述数据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险种的区别。在相同保费投入的情况下,香港险种在保额、保障病种上均领先内地险种较多,且随着时间推移,香港险种的红利不断增长,推动总保额不断增长,领先内地险种保额的幅度越发拉大。而内地险种唯一的优势就是意外身故和8种自然灾害身故的保额稍高于香港险种。
另外,香港友邦前10年还将赠送额外35%的保额。也就是除基本保额25.1万美金外,还可获得美金保障。
香港保单加上分红后,现金价值总值预期可在缴费期满退保保本,70岁时已远超所交保费,将来可通过红利提取,保单贷款,退保等多种方式实现流动性,让保单真正实现有病治病,无病养老。(见下图)
可能会有人问,为什么是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的重疾险种也有如此大的差异。我们为大家归纳原因如下。
·香港人均寿命更高:人均寿命是保单赔付率、保费费率精算的重要依据,地区人均寿命越长,保费越便宜。香港是全世界第二长寿城市,人均寿命85岁,内地人均寿命为75岁,因此前者可以做到保费便宜,保障高。
·投资渠道更多:内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较多管制,香港保险可对全世界投资,渠道多,范围广,尤其是美元币种保单,可投资全球范围内的美元资产,因此可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香港保险公司管理效率更高:香港保险行业全球领先,具有更高效的管理制度,从各方面降低运营成本。
保单价值保障范围比较后,最后我们再来比较一下保单真正的核心,重疾险疾病定义和免责条款,不管是大陆保险还是香港保险,买的保险到底能不能赔看的就是这个白纸黑字的合同!那么我们从白纸黑字的合同上来看看到底是香港保险风险高还是大陆保险风险高!!!
香港友邦保的疾病比大陆多的多,但也有许多疾病是香港大陆都保的,我们来看看条款定义究竟有什么区别。到底哪个更容易理赔!!!
一、瘫痪
香港:因疾病或受傷引致癱瘓進而導致完全及永久失去雙手或雙腳、或一(1)手及一(1)腳的功能。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一百八十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脑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要求在中风确诊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详细保单条款大家可以自行下载查看,不一一贴图了。
三、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四、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五、慢性肝病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六、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Ⅱ、Ⅲ、Ⅳ级。其中,Ⅲ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七、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注:1.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见上一条。
2.对“永久不可逆”,大陆友bang有专门的一条释义“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问题是,如何界定“治疗”是消极和还是积极的?
八、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根据世卫组织(WHO-)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2.“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九、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十、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十一、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当然,还有其他疾病不一一列出了,通过以上白纸黑字上关于疾病的理赔界定,可以明显看出香港与内地的区别,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对于宽松很多。请问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究竟哪个风险更高?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责任免除部分:
首先来看香港的:
自殺若受保人於繕發日期或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一(1)年內自殺身亡,不論當時是否神志清醒,我們就此保單的賠償責任只限退還扣除所有保單欠款後的已付保費(不包括利息)。
主要不保事项:
任何在受保人17岁前已出现或被诊断的先天性残疾或疾病,自闭症除外。
任何于保单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前已存在或该日期起计90日内首次出现的病征或症状。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爱滋病(AIDS)或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而导致之癌症或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可以看出香港友邦主要就是投保前及等待期(90日)已有疾病不保。
然后我们再看看大陆的: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七)。
这么多,不解释。
现在通过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分析到这里,这到底是香港保险风险高还是内地保险风险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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