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为甲状医院,由医生为其施行了甲状腺切除术,造成其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胸闷气短、颜面麻木、手足抽搐。此后,王女士历经多次手术。术后,经3次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已构成伤残,近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据王女士介绍,胸外科医生为其施行了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王女士就接连出现右侧气胸、进食呛、胸闷气短、手足抽搐、颜面麻木等症状。此后,她大量服用药物也收效甚微,病情日益加重,医院、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声带麻痹、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低血钙症,应立即手术。后经多次手术,仍然声音嘶哑、呼吸困难,呈“半哑”状态。
此后,王女士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随后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甲状腺肿是普外科疾病应由普外科医生实施,不应由胸外科医生实施手术,院方负主要责任,此事故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而后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也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王女士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院告上法庭,经区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院方为王淑清做手术由于过失造成其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损伤,王女士无责任,院方应承担治疗费用。
目前,区法院将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作为定案依据,医院赔付王淑清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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