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后又起诉,调解协议效力怎么定

时间:2020-12-15 1:35:11 来源:声带麻痹

在司法实践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不在少数,但现实中患方协商后又提起诉讼的也屡见不鲜,那么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呢?法院又如何判决此类案件呢?本文以案例形式,从法律角度做出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因木板倒下被砸伤脖子,当场昏迷,医院治疗,医院出院诊断为:1、喉挫伤;2、环状软骨骨折;3、颈部软组织积气。出院一月医院治疗,当天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1、四度吸气性呼吸困难,喉狭窄(外伤后);2、左声带麻痹。医师查房后示:患者极度吸气性呼吸困难,考虑喉外伤,喉狭窄四度喉阻塞,须立即准备急诊气管切开术抢救。与家属沟通取得同意后,某医院为患者行手术,手术记录示:行气管切开术垫肩后仰卧位时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经持续性抢救,患者心跳恢复,转入ICU抢救治疗,晚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缺血缺氧性脑病;3、喉狭窄(外伤后),左声带麻痹;4、气管切开术后;5、环甲膜切开术后。5医院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就患者医疗纠纷一事,医院无责任,经双方协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家属抚慰金4万元并免除住院费用,双方签字为证,此后再无医疗纠纷”。医院支付患者家属2万元,后患者家属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因院方轻视患者的病情,在未认真检查评估的情况下盲目实施手术,存在过错,导致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无法控制,导致患者死亡,院方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院方认为:在患者死亡后,院方与患者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双方不再有医疗纠纷。且院方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及诊疗规范,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

一、原告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喉部外伤致重度瘢痕性气管狭窄,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二、医院申请,法院委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原则及规范、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四度呼吸困难诊断不充分(术前仅有患者的血常规报告和凝血功能检验报告,缺乏相关对呼吸困难程度诊断的实验检验报告,如血气分析等有关物理检查);

2、术前未进行喉狭窄的位置及狭窄程度的定位检查,以便于对气管下载的程度进行评估。喉狭窄程度的评估对于气管切开手术选择合理的体位及术中出现意外准确选择切口位置起到重要的作用。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责任承担问题,结合鉴定意见书,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案情,明确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格,不能代表其他原告家属的意见,且协议中约定的并非是赔偿金,医院也未完全履行协议,住院费也未免除,遂不认可协议效力。综上,应由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人民币。

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且患者家属已按约定领取了一半款项,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继续履行。同时,患者在手术前就已经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属于患者自身特殊病情所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正合理,予以维持。关于双方在事发后达成的4万元的调解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因此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依法驳回上诉人按协议履行的主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醒:医患双方协商后时常发生患方反悔的情形,为了避免发生不公平的现象,建议患方先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知悉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在法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赔偿数额,避免因协议签署不当引发的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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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贾有芬律师,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民商刑事诉讼。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上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医院多场“主题—《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专场讲座、培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法律风险防控板块业务水平精湛,并致力于专注医疗纠纷,为云南省医疗大健康领域领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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